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現将外貿企業未按期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内銷征稅貨物(wù)進項稅額抵扣證明(míng)》(以下(xià)簡稱《證明(míng)》)有關問題公告如下(xià):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内銷貨物(wù),凡須按照(zhào)《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内銷貨物(wù)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de)通(tōng)知》(國稅函[2008]265号)的(de)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míng)》的(de),如未按國稅函[2008]265号文件規定的(de)期限申請開具《證明(míng)》,外貿企業可(kě)在各項單證收集齊全後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míng)》。
本公告自2012年6月(yuè)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yuè)二十五日
分(fēn)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hé)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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