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duì)疫情部分(fēn)稅費優惠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爲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纾困發展,現将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gè)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規定的(de)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12月(yuè)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yuè)1日至2021年12月(yuè)31日,湖北(běi)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rén)适用(yòng)3%征收率的(de)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适用(yòng)3%預征率的(de)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de)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gè)人(rén)所得(de)稅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yǐng)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規定的(de)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de),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12月(yuè)31日。 三、《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de)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de)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de)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規定的(de)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de),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1年3月(yuè)31日。 四、2021年1月(yuè)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de)按照(zhào)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de)稅費,可(kě)抵減納稅人(rén)或繳費人(rén)以後應繳納的(de)稅費或予以退還(hái)。 特此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 2021年3月(yuè)17日
2021年3月(yuè)17日
上一篇:稅收政策|2021年實施的(de)稅收法律和(hé)稅收政策
下(xià)一篇: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míng)确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