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 中君利華(天津)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官網 蜀ICP備16004693号-1
技術支持:全美(měi)網絡
政策法規
成爲“西部領先、全國一流”的(de)專業服務機構
Our purpose is to become "West China leader and national first-class" in professional services.
關于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爲有關稅收問題的(de)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現就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行爲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xià):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爲目的(de)将資産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de)企業後,又将該項資産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de)行爲。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時(shí),資産所有權以及與資産所有權有關的(de)全部報酬和(hé)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hé)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hé)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産的(de)行爲,不屬于增值稅和(hé)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hé)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de)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de)稅法及有關收入确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rén)出售資産的(de)行爲,不确認爲銷售收入,對(duì)融資性租賃的(de)資産,仍按承租人(rén)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爲計稅基礎計提折舊(jiù)。租賃期間,承租人(rén)支付的(de)屬于融資利息的(de)部分(fēn),作爲企業财務費用(yòng)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yuè)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緻而已征的(de)稅款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上一篇: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de)稅處理(lǐ)問題的(de)通(tōng)知

下(xià)一篇:關于确認企業所得(de)稅收入若幹問題的(de)通(tōng)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