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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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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de)稅優惠政策的(de)通(tōng)知

财稅[2011]4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bīng)團财務局:
  爲鞏固和(hé)擴大(dà)應對(duì)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de)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de)積極作用(yòng),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de)稅優惠政策。現将有關政策通(tōng)知如下(xià):
  一、自2011年1月(yuè)1日至2011年12月(yuè)31日,對(duì)年應納稅所得(de)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de)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de)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de)額,按20%的(de)稅率繳納企業所得(de)稅。
  二、本通(tōng)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國企業所得(de)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de)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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