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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現将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明(míng)确如下(xià):
證券公司開展的(de)融資融券業務,是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證券公司名義開設專用(yòng)資金賬戶和(hé)專用(yòng)證券賬戶向客戶融出資金和(hé)證券,并向客戶收取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de)營業部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内錄入客戶資料、協助開戶等輔助工作。
按照(zhào)《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證券公司應作爲融資融券業務的(de)營業稅納稅人(rén),就其取得(de)的(de)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de)營業部并非融資融券業務的(de)營業稅納稅人(rén),不應就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lǐ)的(de)事項,按照(zhào)本公告的(de)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yuè)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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