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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新政|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de)稅優惠政策的(de)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de)稅優惠政策的(de)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對(duì)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de)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de)部分(fēn),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de)額,按20%的(de)稅率繳納企業所得(de)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hé)禁止行業,且同時(shí)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de)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rén)數不超過300人(rén)、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gè)條件的(de)企業。
從業人(rén)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de)職工人(rén)數和(hé)企業接受的(de)勞務派遣用(yòng)工人(rén)數。所稱從業人(rén)數和(hé)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de)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suàn)公式如下(xià):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hé)÷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de),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gè)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爲2022年1月(yuè)1日至2024年12月(yuè)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yuè)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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